第48段讲的是许愿的条例。这也是整卷书的最后一段。我们可能会觉得奇怪,照理来说,之前的守约蒙祝福。违约受咒诅段落应该是整个约书的最后部分,可是为什么在之后还有这么一段有关许愿的条例呢?是放错了位置吗?还是一个附加上去的部分?当我们仔细体会这段经文的意思之后,也会慢慢体会作者如此安排的目的何在了。
有关许愿的条例包括被许的人、牲畜、房产、地产等不同对象。也特别规定了原本就属于神的那些是不能被放在许愿的内容之内的(因为已经就是属于神的,所以不需要,也不可以又献给神一次。就好像拿别人的钱买礼物送给那人,是不合理的)。所谓许愿归给神,就是将这些许愿的对象归给神。这与之前所提到的向神许愿所献的祭有所不同,因为那是作为祭物归给神,是属于祭祀礼仪的范畴,而现在所提到的许愿,乃是将这些物件的所有权归给神,更多是在日常生活层面。
经文规定,如果有人想要许愿一些物件归给神,他就要将这些物件分别为圣归给神,这是神圣的许愿,是很严肃的。但经文也允许人反悔。如果想要将这些许愿给神的物件再拿回来的话,是可以的,但要加上五分之一的价值。打个比方,一个人将家中的一个美丽花瓶献给神作为教会的装饰,这个花瓶按估价为一百块钱。如果这个人事后后悔了,想要将花瓶拿回来,那么就要付给教会一百二十块钱。经文也规定,许愿的物件不可替换,如果实在要替换,那么新的和旧的就都要分别为圣归于神。打个比方,一个人将家中的一个花瓶献给神作为教会的装饰。但事后想要用另一个花瓶来代替,可能是因为不舍得之前的那个,所以想用另一个来代替,或者是因为觉得之前的那个不太好,想用更好的来献给神。无论哪一种情况,既然这个人想到要用另外的花瓶来许愿献给神,那么他就应该将这个新的拿来给神,同时之前的那个也依然留在神那里,因为那是已经许过愿归给神的。
总的来说,许愿的条例是规范神的子民向神的许愿,让他们看重许愿的神圣和严肃。神乐意看到祂的子民来向祂许愿,将他们的物件归给神。神也允许祂的子民有反悔的空间,但不鼓励他们随随便便许愿又反悔。
当我们明白了许愿的意思之后再回过头来思想为什么这段许愿的经文被放在整卷书的最后,而且是在约书的赏罚条例之后,我们也会慢慢体会和明白神的心意了。在之前的所有段落中都是侧重在神所颁布的各样条例、诫命、典章,都是神对祂子民的硬性规定,告诉他们应当如何行,并且告诉他们遵命就蒙受祝福,抗命就遭受咒诅。所以之前的经文都是侧重在规范神的子民和神之间那种近乎强制性的律法关系。而有关许愿的条例则又让人看到,原来在律法的关系之外,神的子民和神之间还有另一种关系,即许愿的关系,这是神的子民甘心乐意的对神的回应,而不是强制的律法关系。当然在圣洁公义的神面前,自愿的行为并不意味着是随意的行为,律法以外的行为并不意味着是不受约束的行为。虽然人要对所许的愿有认真负责的态度,但始终这是在律法的关系之外的“额外”的付出,是神没有通过律法来强求,但神的子民却应该发自内心的来回应。
放在我们今天也是同样的道理。我们是以完成了神对我们的律法的要求为满足呢,还是愿意在这些之外向神有甘心乐意的额外的付出?打个比方,我们是以满足了每周的按时崇拜、团契小组、主日学等等,也按照圣经的教导老老实实做人就好了呢,还是因为爱神的缘故而发自内心地愿意更多服侍神、服侍人呢?虽然谨守遵行神的诫命,与神保持律法关系也要从心而发,但在这之外,从心而发也还会带来我们更多的甘心乐意的付出。而且,这些看似额外的付出,实际上却应该是神子民应有的本分。
默想经文:整段经文。
静默思想:藉着经文来思想许愿与律法的关系,也藉此来调教我们建立与神之间有发自内心的更加亲密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