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3:27--31 因信称义、而不是靠遵行律法

27 既是这样,哪里能夸口呢?没有可夸的了。用何法没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吗?不是,乃用信主之法。 

既然人得神的称义是在律法之外,神亲自设立了主耶稣为挽回祭,那么除了神的恩典之外,我们当然没有任何可夸之处

"用何法没有的呢" 原文是“用何律法”,一个看法指的就是摩西律法,符合整个3章对于律法的指向,另一个看法则是指原则、原理、规则,意思是:根据什么原则、原理,没有任何可夸的呢?这里的律法,就不是单指摩西律法了。这两个解释都有道理。

立功之法,指的是靠行为(遵守律法)取得功劳,从而有可夸之处?

信主之法,指的是单单信靠主耶稣(满足律法的要求),而不是相信自己,包括这个信心本身,都不属于立功之法,而是信主之法,而保罗始终都相信,连信主本身这个信,都是神的恩典(以弗所书2:1)

既然称义是单靠信主之法,那么对于被称义的人来说,就毫无可夸之处,可夸的、可荣耀的当然只有我们的上帝啦!

夸口主要是针对犹太人说的,夸口就是在人和神面前,夸耀自己的功劳和自以为义。在哥林多前书1:31,保罗说,”夸口的,当指着主夸口“,因此,其他任何的夸口都是抢夺或偷窃神的荣耀,都是不应当的。

28 所以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因此,因信称义,而不是因遵行律法而称义(在律法以外),就是我们看定的(原文意思是根据基督救赎的事实而做出的判断),也是在救恩上我们毫无可夸之处的实际原因。

 29 难道神只做犹太人的神吗?不也是做外邦人的神吗?是的,也做外邦人的神。 30 神既是一位,他就要因信称那受割礼的为义,也要因信称那未受割礼的为义。

28节所说的人,是单数,当然指的是任何一个人,保罗接着就解释这个单数人的含义,也再次呼应2章17--29节谈过的什么才是真正的犹太人的主题。

既然神只有一位(犹太人所坚信的),那么这位犹太人的神,也必定是外邦人的神,并且在称义这恩典上,犹太人与外邦人都会因信心而领受,没有分别。犹太人(受割礼的)、外邦人(未受割礼的)在称义上,都是一样的。

 31 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

这是第3章的一个小结,既然称义不是靠行律法,神的义要在律法以外显明出来,而且,没有律法的外邦人也可以被称义,那么律法是不是毫无用处,是不是被废(使其失去效用)了呢?

保罗说绝对不是,律法不仅有用处,而且还通过因信称义得到了坚固(承认或显明其功用)!为什么这么说呢?保罗没有直接回答,答案实际上在前面已经被包括在内了。

律法是神给人列出的一个与神全然和好的标准前提,而这个标准前提,必须被满足,人才能被称义。但因着人的罪,没有一个人可以做得到,即使以遵行律法为人生唯一目标的犹太法利赛人,也同样不行,他们甚至到了一个地步,明明想遵行律法,却反而走向了反面,干犯了律法,成了假冒为善的人。没有律法这个标准前提,就不需要挽回祭,主耶稣就不必上十字架了,也就谈不到神的救恩了。

因此,因着律法的要求、律法的标准前提,神就必须用儿子成为人,做律法所要求的挽回祭,来成就这救恩,才合乎神的公义和信实。因此,保罗说,因信称义,这个神的救赎之法,用主耶稣做挽回祭,不是废掉律法,反而是坚固了律法,是承认和显明了律法的真正功用。

备注:我的这些”罗马书读经笔记“,很多地方参考了D.A.Carson NIV Zondervan study Bible,"圣经综合解读”,周兆真罗马书中文圣经注释,鲍会园罗马书天道圣经注释,李思静博士的一些讲道内容、以及其他一些参考书目。非常谢谢这些学者提供的一些见解。求圣灵继续带领,使我可以完成罗马书的读经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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